喜讯 | 江海区法院三起案例入选江门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江门市中院评选并发布2018年度江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江海区法院三起案例(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开平环保局不履职案、执行失信彩铃——“老赖”速还钱、江门市某照明有限公司工人工资系列案)成功入选。
十大典型案例
展示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执行
为促进依法治国所付出的努力
也反映了我市法院
在定纷止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
做出的积极探索
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这些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
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普法性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江门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关和合、关松森等人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
【主要案情】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关和合为实现自身不法目的,通过出资买票贿选的手段安排集团成员当选村委会主任等职,长期利用集团成员的职务便利,为其在当地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上诉人何广明、关松深、周朝辉及原审被告人黄雁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应予以纠正。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原审判决的量刑予以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新会睦洲关氏父子把持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资产案件,是全省首宗二审裁判生效涉恶案件,也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巨大。本案一审定性为犯罪集团,二审准确把握定性,依法将关和合等人长期纠集组成的犯罪组织准确界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全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下,起到极好震慑效果,同时对准确界定“犯罪集团”、“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二
蔡桂秋等十三人黑恶势力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蔡桂秋等13人和蔡振清(分案处理)及蔡志杰等3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利,先后在租车行租赁高档轿车,将车辆更换已损坏的右侧后视镜和假车牌,又准备了弹弓、橄榄核及砂纸等工具,然后驾车上高速公路在超车道缓慢行驶一路寻找作案目标,在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越时,被告人使用弹弓射击橄榄核到目标车辆以制造碰撞的响声,然后示意目标车辆停靠路边,在双方车辆停靠后,被告人又趁被害人不注意用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以制造碰撞的痕迹,再以目标车辆在超越其车辆时撞坏右侧后视镜为由,采用言语威胁被害人,然后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牟取被害人财物。期间,上述各人分别实施作案合共56宗,犯罪数额202700元。
【点评】
本案被告人在高整公路上通过“碰瓷”手段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从而截停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然后虚构黑恶势力背景威胁、恐吓群众,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慌,还给高速公路带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扰乱高速公路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类以黑恶势力背景“碰瓷”,勒索群众财物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体现,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信心与决心。
案例三
袁某学等14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主要案情】
被告人袁某学为牟取非法利益,未按管理条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许可手续,私设屠宰场,并到被告人梁某如等人经营的养猪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经过切割、冷冻等方式处理后,销售、提供给被告人陈某光、梁某华、赵某光等人代售,共非法销售、提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共约310斤。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梁某华等人与被告人赵某光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定,明知被告人袁某学销售的是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后用于非法销售或加工食品进行牟利。
【点评】